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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蘇州工業園區科技計劃項目配套資助操作管理細則》的通知[2011-10-17]
蘇州工業園區科技發展局
蘇州工業園區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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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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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園科〔2010〕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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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蘇州工業園區科技計劃項目配套資助操作管理細則》的通知
各局辦、各大公司、各派駐機構、各直屬單位、各鎮、各相關單位:
現將《蘇州工業園區科技計劃項目配套資助操作管理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蘇州工業園區科技發展局
蘇州工業園區財政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主題詞:科技 項目配套 資助 管理細則 通知
蘇州工業園區科技發展局 2010年6月25日印發
共?。?/span>30份
附件:
蘇州工業園區科技計劃項目配套資助
操作管理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對國家、省、市科技計劃項目的配套資助工作,引導企業充分利用上級科技經費,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加速科技成果的產業化進程,根據園區《關于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園區的決定》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細則。
第二條科技計劃項目配套資助經費(以下簡稱配套經費)來源于科技發展資金,采用無償撥款的方式,資助區內企事業單位完成承擔的上級科技計劃項目。
第二章資金配套的條件、標準和方式
第三條申請配套經費的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應為園區依法注冊的單位法人,具有組織實施項目的研發能力和資金籌措能力;
(二)所申請項目需經科技發展局推薦申報,并已獲得國家、省、市科技計劃立項,項目具有明確的完成目標、實施方案和資金使用計劃;
(三)上級財政的資助資金已到帳(如果資金是分年度撥款的,分年度撥款已到帳);
第四條配套比例和金額:
(一)上級主管部門的立項文件(或項目任務書、合同書)中明確園區配套比例或者金額的,按照要求給予配套資助;
(二)上級主管部門的立項文件(或項目任務書、合同書)中未明確配套要求的,原則上按照上級撥款資助的1:0.5給予配套資助;
(三)申請項目獲得的上級財政撥款與園區配套總額原則上不超過項目投入總額;
(四)對于上級無撥款資助或獎勵性資助的項目原則上不安排配套經費。
第五條配套基數:
(一)對單個單位獨立承擔的科技項目,以上級撥款實際到帳金額為配套基數;
(二)對多個單位聯合承擔的科技項目,按照申請項目經費分配情況確定配套基數:
1、項目立項文件(或項目任務書、合同書)中明確申請單位項目經費分配額度的,按照承擔單位實際到帳并自主使用的上級撥款金額為配套基數;
2、項目立項文件(或項目任務書、合同書)中未明確申請單位項目經費分配額度的,且申請單位是項目領銜單位的,以上級撥款實際到帳金額的50%為配套基數;
3、其它類型由多個單位聯合承擔的項目原則不予配套。
第六條同一項目(技術指標、經濟指標內容無實質區別的項目)在近三年內獲得上級多項計劃資助的,原則上按照從高原則給予配套資助,不重復配套;申請項目如在立項文件(或項目任務書、合同書)中明確園區配套資金到位時間,并在上級科技主管部門組織項目驗收時需進行嚴格項目專項財務審計的,經確認后,可按照要求給予配套經費,不受往年重復配套的影響,但當年度不給予重復配套。
第七條配套資金撥付方式:
(一)上級科技主管部門的立項文件(或項目任務書、合同書)中有明確要求園區配套資金到位時間的,按文件規定執行;
(二)上級科技主管部門無明確要求園區配套資金到位時間,且配套資金總額不超過50萬元的項目,配套資金按照上級撥款進度給予撥付;配套資金總額超過50萬元的項目,配套資金的撥付方式與項目立項、中期檢查和驗收相結合,實行分期撥款:
1、上級撥款首次到帳后,原則上按照應配套總額的40%予以首次配套,配套比例不超過首次上級撥款的到帳比例;
2、項目中期檢查后,結合項目中期檢查報告和上級撥款到帳憑證,予以第二次配套。對執行情況良好的項目按照應配套總額的50%予以配套,配套累計比例不超過上級撥款已到帳金額比例。如項目無上級組織的中期檢查,委托中小企業服務中心組織專家進行中期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報科技發展局、財政局,根據檢查情況選擇項目進行抽查,中期檢查時間和考核指標在項目承擔單位首次申請配套時明確;
3、項目驗收后,結合驗收報告、專家驗收意見和上級撥款到帳憑證,予以第三次配套。
第三章 申請、審批和管理
第八條申請配套資助的單位需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一)《蘇州工業園區科技配套資助計劃任務書》(應明確申請配套金額、配套資金用途、項目技術經濟指標及知識產權歸屬等事項);
(二)上級主管部門的立項文件(復印件);
(三)單位與上級主管部門簽訂的項目任務書或合同書,上級撥款經費進賬憑證及相關證明;
(四)單位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
(五)其它體現項目實施情況的材料(如項目中期檢查報告、項目驗收報告、專家意見等)。
第九條委托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受理項目配套申請并進行初審,提出配套經費建議后報科技發展局,由科技發展局審核報管委會領導審批。
第十條享受資助的單位憑與科技發展局簽定的項目任務書及相關撥款憑證辦理資金撥付手續。單位收到資助款后,應專帳管理、專戶核算、??顚S?。
第十一條享受資助的單位在項目實施期間應定期向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報告進展情況,在完成主管部門組織的項目驗收后,向科技發展局報送項目驗收材料存檔??萍及l展局、財政局可根據進展情況選擇項目進行現場考察。
第十二條對進展嚴重滯后或發生重大調整的項目,科技發展局將聯合財政局,組織中介機構對企業申請經費的實際支出情況進行專項審計,并結合項目進展情況確定調整或取消配套資金。對違規使用配套資金及弄虛作假騙取配套資助的單位,園區管委會將追回配套資金,并依法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蘇州工業園區科技發展局、財政局負責解釋。